三次“被代表”后,瑞康源化作乌有
像这种“被代表”的情况,吉书文遇到的不止一次。
“早在案子开始的时候,我们就一直被别人莫名地代表着。”吉书文说。
张利生对记者诉说了第一次“被代表”的经过,“在判决书全卷中的一份标注签署时间为2006年12月7日宣判笔录上,有一位名为李建华的人代表案中包括瑞康源公司在‘服从判决’的意见下签字,后来我们调查,此时李建华既不是瑞康源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股东,同时全案卷中也找不到瑞康源公司给其出具的法人授权书,同时瑞康源公司方说也从未给李建华授权。”
“第二次,就到了今年,也许你还记得陕西省高院在2009年6月1日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咸阳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的事吧。咸阳中院却18个月没有进行再审,在此期间,瑞康源公司资产也被拍卖掉了。”张利生说。“咸阳中院耗时18个月后,将原在咸阳检察院、陕西检察院抗诉成立、并由陕西高院指令咸阳中院再审的申诉主体瑞康源公司,在瑞康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换成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并又在瑞康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造出瑞康源公司资产管理人经合法传唤后不参加瑞康源公司与中国银行太原鼓楼支行借款纠纷一案的再审为由,就终结了本案的再审。”吉书文说。
“那时,我们除了再告、再举报外,已别无他法。但没想到后来又出了这‘永不上诉’的‘卖身契’,先不论此物是否有法律效力,通过这几次的‘被代表’就让我们感觉出更改案卷的人,意图让我们永不能翻身。但我们又无能为力,对方能改得了案卷,就证明保管案卷的咸阳中院都站在我们的对立面,和法院打官司,谁能赢?”吉书文说。
针对法院被指更改案卷一事,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
浦律师表示:“更改案卷是伪造事实真相的行为,法院的案件,所有的案件,是怎样就怎样,哪些需要入档,或者分卷,形成就要实事求是。卷宗是不可被更改的。更改卷宗是为了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司法腐败的表现。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档案法,还违反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世事难料,在瑞康源公司方与张利生在一番垂头丧气后,却迎来了转机。
张利生说,早在2011年5月30日,刘继军与吉书文接受省高院调查时,陕西省高院就针对此案成立了调查组。
吉书文说,8月25日,在陕西高院信访大厅接待室,高院审监庭法官肖宏果接待了吉书文一行。
“对于卷宗中出现的在瑞康源方否认授权的情况下,李建华替代瑞康源签字的问题,肖法官表示,现在正处于调查阶段。对于卷宗中‘多’出的‘永不上诉’的保证书,肖法官说:一般的常识没有这么写,我不上诉还出什么证明,这是原来没有的,后来加上的,加了这么两页。”吉书文回忆说。
8月29日,张利生一行再次来到陕西高院,“陕西高院纪检监察室的副主任李伯有和之前的肖法官对我们表示,一审判决中是有问题存在的,案卷中多了‘服从判决,永不上诉’的材料后,案卷页码也被改了,这涉及法官有违纪的性质。”
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咸阳中院,但截至发稿,并未得到对方的回复。
编辑:闫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