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亏空40余万
房价是否合理,有待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不过不可否认的是,高州市财政局在这笔交易中却实实在在地充当了“冤大头”。因为从1999年抵偿到高州市财政局时始,石鼓镇南区南隆街15号楼房就为高州市财政局所有,也即国有资产。到2007年以30万元卖给冯金兴,该国有资产亏空40余万元。
对此,高州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曾汉辉表示,抵债亏空的现象其实不罕见,“许多银行的抵押房产都会亏损,这点我们也很无奈”。
质疑
李茂坤向记者展示了许多份材料,这些材料是他作为前业主通过律师从高州市房产档案馆所调出,包括《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登记审批书》、《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等。李茂坤通过材料提出了诸多疑点,记者也邀请了律师对此一一作出评价。
1.合同交易价低于评估价?
冯金兴与高州市财政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冯金兴以30万元向高州市财政局购得“石鼓镇南区的房产”。该合同上除交易双方姓名登记、房屋面积、交易金额外一律空白。
而冯金兴所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等均显示交易金额为31.2万元。
按照高州市财政局的情况说明,交易是以中介机构评估出的价值进行。而《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的30万元的交易金额明显低于评估机构作出的311207.94元拍卖保留底价。
观点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表示,国有资产处理,必须以评估价作为交易价格。《房地产权证》上显示计税金额为31.2万元,符合评估机构作出的价格,当地房管局的做法并无不妥。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高州市财政局与冯金兴之间交易的入账凭证,其交易金额低于评估价的做法明显涉嫌违规操作。
2.一天同时办妥多重手续?
2007年11月27日,对于想要购买抵押楼房的冯金兴来说斩获颇丰。他购房的多重手续在这一天同时通过。“这在一般人身上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李茂坤说。
材料显示,冯金兴提出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经办意见、初审意见获批;房地产权登记审批书初审意见通过;房地产权登记书面咨询委托书;减免部分办证费用申请、获批;房地产买卖申请、房管所审查通过等。而所有的最终审批意见均在12月5日签署。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减免部分办证费用申请”,上面显示冯金兴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减免办证费用,随即获得时任高州市房产局局长张才手写批准:“同意除证费用外,其它费用按70%收”。
观点
“在大城市不可想象,在地方一个中等城市,这种效率也超过正常水准的了。”对于一天内办妥多重手续,朱永平如是说。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则认为,冯金兴经济困难申请减免费用的理由不成立。即使是购买私人住宅,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减免费用的依据。“房管局领导批准费用减免不知有何依据?”
编辑:闫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