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隐藏利益输送
上述事件的背后,到底还隐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是否涉嫌将公司利益向个人进行输送?或者,这些都只是简单的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共同推动的企业社会公益事业?
据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0651简称格力电器)2010年报显示,格力电器的控股股东为珠海格力集团,而格力集团则是珠海市国资委的下属公司。董明珠目前任格力电器副董事长兼总裁一职,持有上市公司格力电器股份逾2114万股。这意味着,董明珠就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并非格力电器的老板。
此前向山东大学捐款400万元的山东格力电器与格力电器又存在何种关系?在格力电器官方网站上,山东格力电器作为格力电器在山东省的销售公司名义出现。但《中国企业报》记者从山东工商局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平台获悉,山东格力电器成立于2005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股东只有两人为段秀峰(出资600万元)、孔维栋(出资400万元)。目前,段秀峰任山东格力电器董事长、孙维栋任山东格力电器总裁。这意味着,山东格力与格力电器并不存在任何资本上的关系,只是格力电器在山东地区的授权代理商,负责格力电器的销售、安装服务等业务职能。
对此,有市场人士指出,“作为格力电器的经销商,山东格力捐款在山东大学设立教育基金,不是以格力电器的名义出现,而是以企业高管董明珠个人名义出现,这背后的疑问太多了。为什么不叫格力电器楼,替企业做宣传不比个人好吗?”对此,亦有企业人士提出不同意见,“虽然格力电器与山东格力没有资本上的关系,但都是经销格力空调。近年来,董明珠在社会上的个人影响力不断提升,已经成为格力空调的代名词,宣传董明珠有什么不可以?”
相对于清华“真维斯楼”,山大“董明珠楼”由于是“公司出钱个人冠名”的模式,还引发人们对于此事是否涉嫌“隐性利益输送”等问题的质疑。对此,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涛律师表示,“这一事件尚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面在这一事件中,钱并没有直接给董明珠,而是给了山东大学;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名誉贿赂的规定,属于法律空白。现阶段,只能依靠道德约束。”王涛还指出,“这一事件属于典型的商业行为,董明珠并没有做出贡献,接受这一冠名权存在不妥之处,最终只能依靠社会的评议来判定。”
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段建国律师指出,“当年‘性贿赂’是否该入罪,一度被网络热炒。终究由于性贿赂背离贿赂犯罪的立法本意而没有被扶正。如同‘性贿赂’不被法律认可一样,由于‘美名贿赂’远远超出了贿赂犯罪是非法获取物质利益的立法本意,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对这类‘新型商业贿赂’法律也不会认可。既然董明珠献身公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又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即使山东格力斥巨资400万元为董明珠包装宣传,捞取尊师重教的美誉存在所谓的‘猫腻’,由于董明珠并非将400万元据为己有,充其量董明珠只是获得了精神满足,没有非法获得任何物质利益。”
经理人行为界定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董明珠在进入格力电器10多年来持续推动了企业在国内空调业的“做大做强”,并开创了“格力渠道模式”、“格力核心技术”等多轮的升级转型大幕。可以说,董明珠与格力电器、格力空调相互之间的烙印已经很深。一位格力电器经销商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从某种意义上看,董明珠就是格力空调”。
其实,无论是此前山东格力捐款设立“董明珠楼”,还是后来的格力电器捐款设立“董明珠奖助学金”,或是后来董明珠个人捐款设立“明珠教学楼”,各方在推动这一事件的过程中都巧妙地向社会各方传递了“格力是一家有社会责任感企业”等信息。
同样,董明珠也获得了格力电器做大做强的丰厚回报。据格力电器2010年报显示:2010年董明珠年薪高达252万元。以6月24日收盘价23.28元/股计算,董明珠所持有的2114万多股格力电器股票市价已高达4.92亿元多。对于给企业发展壮大带来推动和影响的职业经理人,理应通过建立各种合法合规的激励机制或措施给予奖励和回报,最终为国有企业与职业经理人构建一条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循环体系。
一位国有企业人士指出,“近年来,正是董明珠与格力电器之间牢不可破的良性发展关系,在格力电器或是董明珠在进行公益事业的过程中,可能会忽视谁出钱谁得利的问题。同样,‘董明珠楼’也引发了国企职业经理人行为界定问题的思考,职业经理人代表能不能代表企业进行个人的宣传包装?企业除了产品名片、技术名片之外,能否打造经理人的新名片?未来,随着国有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各个领域的市场化竞争,如何通过制度和规章的制定和完善,为职业经理人提供更为广阔的发挥空间。”
洪仕斌指出,“从一个打工妹走到格力总裁的传奇女性,董明珠这位‘营销女皇’还能一如往常一样霸气固执地向世界宣告:‘我从来都不会犯错,我从不认错,我永远是对的’吗?我们期待答案。”
据《中国企业报》
编辑:闫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