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玉仓同意了安怀申的建议。随后,安怀申让下属起草一份取消车南小区项目的报告,由经济适用房中心拟文,安怀申签字后找南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海林签批意见。
2004年7月6日,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南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取消“车南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这份《通知》,车南小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优惠政策,项目单位必须按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补办相关手续。
但是,车南小区项目没有补办相关手续,更也没有按照规定追缴相关费用。
安怀申供述,按规定,应由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和计委联合下文取消,同时还要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但是,南阳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委、建委、防空办等8部门均未收到这一《通知》。
2009年7月31日,也就是南阳市房管局下发《通知》5年后,南阳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副科长石冰川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才第一次看到这份《通知》。
一审法院认定,“车南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被取消后,应由市房管局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提出处理意见,但是,由于安怀申对该《通知》是否发送到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补办相关手续的要求没有进行监督和落实,“车南小区”项目没有补办相关手续,造成国家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共计680余万元。
按套取政策节省资金提成
把不符合条件的小区变成经济适用房项目,固然可以为银龙公司省钱,但很显然,安怀申不完全是为了照顾银龙公司。
2001年7月13日,银龙公司与南阳市统建公司签订《联合开发经济适用房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说,联建项目名为车南小区(风帆三期)。联合开发形式为:银龙公司提供建设用土地和全部建设资金,统建公司负责提供开发用地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和办理报建减免手续。
《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联建项目获得的开发利润全部归银龙公司所有,统建公司只在联合开发过程中获得一定量的开发代理费和场地使用费,支出形式以代理费、场租费、车辆购置费和人员报酬等名义出现。
《合同》规定了统建公司获益的标准:银龙公司因使用经济适用房计划指标而“节省的前期工程费”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时,付给统建公司总额的25%; 达到600万元(含600万元)时,付给统建公司总额的28%;达到700万元(含700万元)时,付给统建公司总额的30%(含车辆购置费)。
《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银龙公司出资购买轿车一辆,价值为24万元,由统建公司使用,届时其所有权归统建公司。
那么,统建公司约定的责任又是什么呢?
编辑:闫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