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村干部疑私分安置房 致集体经济流失6194万

2011-08-23 15:11    作者:   来源:新华网  

有村民举报、投诉,111套安置房被村干部和代建房开发公司以成本价瓜分。其中2家代建房开公司以每套仅35万元的成本价购得109套房。这种“安置”激起广大群众的不满。

  新华社温州8月23日专电:安置房,原本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住户和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所建的房屋,是一项民生工程。而近日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安置房却出现咄咄怪事:有村民举报、投诉,111套安置房被村干部和代建房开发公司以成本价瓜分。其中2家代建房开公司以每套仅35万元的成本价购得109套房。这种“安置”激起广大群众的不满。

  这笔“交易”看上去蛮“公平”

  新桥村与温州市仅一江之隔,地处黄金地段,房价与温州市区中心地段相差无几。2007年9月,永嘉县政府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一定比例返回村里部分土地,用于二、三产建设项目和村民住宅安置房。新桥村建第三期安置房是31层的高档房“新桥大厦”和“蔡桥商贸大厦”、“蔡桥大厦”等,总共569套。其中237套以成本价出售,拆迁安置80套,政策照顾48套,房开公司109套。另有239套以市场价对外出售,本村村民认购了70套,村外人员认购了169套。剩下93套以市场价卖给了建筑公司以及用于抵付混凝土、铝合金等工程款。

  当时新桥村村委会经评估市场行情,拟定的市场基准均价是:新桥大厦、蔡桥商贸大厦8500元/平米,蔡桥大厦7500元/平米。

  按照永嘉县政府2007年9月24日出台的《永嘉县村级二三产业留用地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可以按照工程造价3%以内收取代建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委托业主收取其他费用。

  但是有村民指出,参与代建的永嘉县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成本价购得66套房和43套安置房令人费解。

  “房开公司以成本价购房,是因为两家房开垫付了不少启动资金,在政策处理过程中也出了不少力,其他村也是这么做的。这个决定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时任新桥村委会主任、现任村支书的余乾寿这样解释。从他提供的与两家房开公司签订的合同、补充合同,以及有关村两委会议记录表等材料来看,似乎一切都是按照正常途径运作。

  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金龙说:“前期审批过,房开跑前跑后花了不少钱,启动建设时,我们又垫付了1000多万元。这1000多万元砸进去,是有风险的,万一房子无法顺利建成,我们向谁要钱去啊?”

  永嘉县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启有说,村里建房用于设计费、地质勘探费、打桩费等启动资金不足,要求我们为之垫付,这是有风险的。公司和村里双方经多次磨合达成共识:村里用成本价的房子顶抵。

  就这样,和田房开与昌泰房开于2007年底前分别垫付了1080万元和820万元,而两家公司分别拿到的43套房和66套成本价房,共计109套房子基本上于2008年、2009年以市场价销售出去了,所垫资金及时得到回笼。

  这笔“交易”导致村集体经济流失6194万元

  据和田、昌泰房开和新桥村委会签订的协议规定,两家房开公司支付的购房价是每套3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按实计算,多退少补。昌泰房开法人代表王启有说:“目前还没结算,估计每套成本会低于35万元。”

  有一些村民说,房开垫付资金,然后以成本价购房顶抵垫资部分,表面上看似合情合理,但垫付视同借款,算一算成本账,最终大大获利的是房开公司,吃大亏的是村集体经济。

  以昌泰房开为例,2007年底垫付820万元,考虑房子销售、资金回笼周期因素,这820万元以民间借贷月息1%计算,2年利息近200万元,本息约为1020万元。昌泰以35万元/套成本价购得66套房,总计成本为2310万元,以当时新桥大厦均价8500元/平方米、每套房平均面积140平方米计算,售出的市场价高达7854万元。这样一来,除掉购房成本2310万元,以及垫付资金和利息1020万元,将近有4524万元的利润。

  据上述一进一出匡算,和田房开公司“进账”约1670万元。换言之,新桥村共流失村集体资金约6194万元。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安置房到底安置了谁?”有村民说,房开获利部分,其实也是村集体资产流失部分。

闫晓辉

相关阅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