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亿改造4千万平老房 部分楼面积增10%(2)
2011-07-05 13:46 作者:赵阳 来源:北京晨报
待拆房屋不在改造之列
据介绍,通过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经评估不具有加固价值的,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后,由区县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按计划予以拆除。政府将通过保障房对接等方式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对于什么样的危房需要拆除,李自强表示,判断房屋建筑是否有加固价值,主要依靠抗震鉴定确定。通过抗震鉴定确定加固设计造价概算。用效益比(加固费用/拆除重建费用)的方式界定加固与拆除的界限,“就是看改造的费用和重建的费用哪个更大,或者重建费用超出改造费用多少来决定”。他表示,效益比由各区县政府在规定范围内结合辖区实际确定。
市住建委副主任张农科表示,目前全市待改造的房屋摸排工作已经完成。在城乡规划中,已经确定或者即将进行拆迁的房屋不在此次改造的范围之内。
■改造好处:
1.抗震;2.使房屋节能能力充分提高,降低采暖季标准煤耗三分之二,室内温度能够达到北京市冬季室温标准;3.使附属设施得到更新,房屋建筑的使用更加舒适;4.使房屋建筑使用寿命延长至少10年。
■改造对象:
1980年以前建成的城镇房屋建筑;纳入本市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住宅; 1980年至2002年期间建成的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
■释疑
1、改造对日常生活有哪些影响?
答:抗震鉴定需进入房屋建筑现场对砖、砂浆、混凝土的实际强度进行检测,可能需要进行一定的剔凿。
综合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抗震加固需对房屋建筑外墙进行剔凿,入户做钢拉杆;供热计量温控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入户改管;附属设施的改造也需要入户施工。
抗震鉴定和综合改造还会产生施工噪音,需要业主、使用人配合。
2、谁来组织实施综合改造?
答: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
直管公房,房屋管理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单位自管公房的实施责任主体是产权单位。
已售公有住宅,原售房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无接管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私有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的,实际占有人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3、改造费用如何承担?
答:抗震鉴定、加固价值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综合改造费用由实施责任主体承担。实施责任主体经认定属于本市低收入家庭的,由区县财政予以全额或差额补助;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已售公有住宅的抗震加固费用,由市财政予以定额补助,区县财政予以相应补贴。
采用新型预制混凝土外套加固体系,每套房屋约可以增加10%的建筑面积。增加面积的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费用标准将通过试点工程测算另行制定。
4、综合改造时间如何安排?
答:城镇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6月启动,于2012年底前完成;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8月启动,于2015年底前完成。
农村住宅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工作在2012年启动,于2012年底前完成;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在2013年启动,于2020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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