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0月后住房装修擅拆承重墙最高可罚10万元(2)

2011-05-28 06:46    作者:   来源:四川在线  

5类情形需要鉴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1.房屋达到或者

  5类情形需要鉴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1.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2.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

  3.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

  4.因爆炸、火灾等造成房屋裂缝、变形等,需继续使用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况。

  上述情况,若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鉴定,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天府早报记者 杨琴 实习生 江学文 刘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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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建筑每半年一次火灾演练

  装修材料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最高罚3万元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至少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灭火及疏散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12个月组织一次演练……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交无消防器材最高罚1万

  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若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最高处1万元罚款。

  装修材料不达标最高罚3万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最高罚5万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瞒报火灾情况最高罚1万

  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千元—1万元罚款:

  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等。

闫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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