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0月后住房装修擅拆承重墙最高可罚10万元(2)
2011-05-28 06:46 作者: 来源:四川在线
5类情形需要鉴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1.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2.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
3.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
4.因爆炸、火灾等造成房屋裂缝、变形等,需继续使用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况。
上述情况,若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鉴定,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天府早报记者 杨琴 实习生 江学文 刘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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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每半年一次火灾演练
装修材料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最高罚3万元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至少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灭火及疏散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12个月组织一次演练……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交无消防器材最高罚1万
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若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最高处1万元罚款。
装修材料不达标最高罚3万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最高罚5万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瞒报火灾情况最高罚1万
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千元—1万元罚款:
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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