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0月后住房装修擅拆承重墙最高可罚10万元

2011-05-28 06:46    作者:   来源:四川在线  

  家庭将阳台改成卧室、商铺增加夹层,今后都要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执行。而挖地下室、拆除屋内承重墙的行为则将被明令禁止。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表决通过,10月1日起施行

  家庭将阳台改成卧室、商铺增加夹层,今后都要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执行。而挖地下室、拆除屋内承重墙的行为则将被明令禁止。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若擅将阳台改为卧室、改阳台增加客厅面积、私挖地下室……多种行为或将面临处罚。

  3类行为先经过批准

  擅改阳台为卧室可罚5千

  根据该条例,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这3种行为时:凡涉及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及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都应当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标准书》后方可实施。

  若擅自进行上述行为,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拒不改正的,普通住宅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非住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

  据此,如居民装修时擅自改阳台为卧室、把阳台纳入客厅面积、商铺擅建夹层……均有可能受到上述处罚。

  5类行为已明令禁止

  拆承重墙最高可罚10万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5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其中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解读>>>

  据此,若私自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将被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属住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封阳台等行为,也有可能因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了房屋使用荷载而被禁止。

  业主若用大理石花岗岩之类材料装饰地面,在装修之前,也需要咨询有资质的设计公司,计算出能够使用的范围和密度。

闫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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