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公布旨在理顺公私关系(2)
2011-01-22 22:06 作者:崔清新 陈菲 来源:新华网
在补偿方面,两次征求意见中群众的意见主要集中这里。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更为明确,不仅列举了补偿的内容,同时规定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将市场价的确定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证了补偿标准的客观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校长沈岿评价说,新条例对补偿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保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
程序公正是维护公信力的关键。在征收程序方面,新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规定多数人意见不一时要组织听证会,并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保证了征收行为的透明性。
在实施征收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去政府强拆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被搬迁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新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规定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了双方力量的平衡性。
沈岿表示,条例对暴力等方式野蛮搬迁活动是严格禁止的,并对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条例明确,如果暴力野蛮搬迁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这方面的问题,就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历经3年多的调研、两次公开征求意见、40多个城市的调查统计、45次的座谈会和论证会……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指出,自2007年条例草案首次审议以来,它的修改与制定始终牵引着亿万群众的目光。一部行政法规在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超过10万条的意见建议所承载的,不仅是“开门立法”的诚意,更是广大群众对制度进步的渴求。
有专家评论说,改“拆迁”为“征收”,取消“行政强拆”,界定“公共利益”……在物权法出台3年的语境中,在搬迁矛盾纠纷增多的背景下,面对一些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思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和新条例的施行,是对发展理念的一次认真梳理,对我们正确认识所处的发展阶段、彰显政府的公共性、重申司法的中立性,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沈岿介绍,中国2001年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着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此前的条例与新的法律规定已经不相符了,城市房屋征收与搬迁工作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新条例的出台更好地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事实上,在征收方面,中国矛盾突出的地方主要在集体土地的征收方面。但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分别是由不同的法规和法律来调整的,因此新的条例还无法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制办将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并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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