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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开发商销声匿迹 新开发商应还定金

2006-10-15 08:00 作者:大众房产网 来源:金羊网

去年年底,海珠区的吕女士在楼盘没有预售证的时候,定了一套小复式单位,并交纳了1万元的定金。该开发商表示,楼盘会在今年“五一”正式发售,到时定金就可以转为首期楼款。   然而,世事难料,今年2月份,该盘开发商因为资金及股东纠纷等问题,法院的官司一场接一场。直

  去年年底,海珠区的吕女士在楼盘没有预售证的时候,定了一套小复式单位,并交纳了1万元的定金。该开发商表示,楼盘会在今年“五一”正式发售,到时定金就可以转为首期楼款。

  然而,世事难料,今年2月份,该盘开发商因为资金及股东纠纷等问题,法院的官司一场接一场。直至最后,该盘被拍卖,由新一个开发商接手该盘。

  这个楼盘经新接手的发展商重新装修后于今年的6月份正式开盘。开盘当天,由于楼价比先前开发商承诺的楼价要高出1500多元/平方米,吕女士不想再买此套单位了,于是要求开发商退回1万元定金。新接手的开发商说,这笔定金应该找先前的开发商要,他们是不承担这部分的责任的。

  吕女士说,以前的开发商好像销声匿迹了,找不到,现在该怎么办?她还能追回1万元定金吗?

  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瑾认为,吕女士之前已交纳1万元定金给原开发商,作为日后就购买该楼盘某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担保,原开发商负有与吕女士订立购房合同的义务。现新开发商通过拍卖程序接手该盘,意味着该商品房项目已整体转让给新开发商,新开发商应当承担原开发商与吕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的义务。

  现新开发商不同意以原开发商承诺的楼价出售,若新开发商能与吕女士就交易价格协商一致,就可以按新的交易价格订立购房合同;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不能签订购房合同,新开发商应当向吕女士返还定金。

  涉及法规: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如果购房者所购房屋所属商品房项目被整体转让的,受让人应享有原开发商对购房者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开发商对购房人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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