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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单位集资建房出售营利属于典型的“劫贫济富”

2006-07-07 08:00 作者:大众房产网 来源:

  “政策已经不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再建房,可是一些单位背地里变相操作,这明显是与政策相违背。”本报《网上热销集资房》一文见报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很多人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少人认为,将单位集资建房出售营利,属于典型的“劫贫济富”。

  今天,省建设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来电告诉记者,早在2002年11月20日,省政府专门出台《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其中规定:“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单位建房。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据介绍,该意见出台后,各市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青岛、济南等地明确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禁止职工集资建房。但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叫停集资建房后,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的“集体购房”模式,单位提前和房产开发商协调,预订相当数量的房产,或者找好地皮请开发商进行开发。这种模式在很多人看来,不过是单位集资建房的“变种”,因为有的单位还是依靠手中的资源低价拿地,有的仍然是职工的福利房。 

  “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本身就属违规了,如果将这种房子再拿出来高价出售就更不像话了。”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认为,集资建房使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影响了政府去建更多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来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是典型的“劫贫济富”。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博士李铁岗认为,集资建房是一把双刃剑,搞好了有利于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搞不好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关键是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严格管理,严格执行集资建房有关政策。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搞清集资建房的对象是谁,什么样收入的人才能享受。如果已经有了住房再享受集资建房,那就违背了集资建房政策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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