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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超越权限 租房先明确出租人身份

2007-06-17 22:25    作者:杨凯   来源:  

  郑先生委托某中介公司帮其租一处物业用于艺术创作。几日后,该中介公司经纪人王先生便约郑先生前去看楼,郑先生查看后表示满意。经协商,承租方郑先生、出租方孟先生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三个月,同时承租方郑先生向孟先生、中介公司分别支付了2400元租金和800元中介服务费。

  随后不久,中介公司通知郑先生,称该物业业主有事情要与其协商。郑先生见到业主后才知道,原来其租的房屋不是孟先生的,而是孟先生亲戚的,孟先生的亲戚(即业主)觉得郑先生的租期太短,不打算再将房屋租给他了。于是郑先生要求孟先生和中介公司立即退还其所交租金和中介费。但中介公司认为,公司已促成郑先生与孟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虽说孟先生不是业主,但是孟先生具有该物业业主签署的委托协议,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已将孟先生的真实身份明确告知承租方,现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不在他们。

  郑先生向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投诉了中介公司,要求退回所交租金和中介费。经该所调解,中介公司退回了中介费给郑先生,并承诺代其向出租方追回租金。一个星期后,郑先生拿回了所交的租金。

  分析

  在案例中,孟先生的亲戚(即业主)不同意将房屋租给郑先生是造成纠纷的直接原因。孟先生作为房屋出租方的代理人,在出租该物业时,应按代理权限履行代理职责,其代理行为不应超出委托人权限。在本案中,对于租赁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中介公司隐瞒了孟先生的真实身份而促成租赁,即承租方不知道出租方代理关系的存在,则承租方可以选择中介公司、孟先生或者其委托人来主张权利;如果事实确如中介公司所称,曾明确告知郑先生有关孟某的真实身份,孟先生也确实持有其亲戚签署的委托协议,孟先生按照委托协议签订租赁合同,责任应由其亲戚(即业主)承担,但若其超越了委托权限,因此产生的责任则应由孟先生承担。

  小知识

  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

  答: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以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可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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