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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须备案登记 不登记最高要罚一万元

2007-06-15 22:22    作者:杨凯   来源:  

房主把房子出租了,必须到房产部门备案登记。昨天南京市房产部门发布通知,从6月11日起将对南京房屋租赁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并对没有按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出租户作出处罚。

  目前南京房屋租赁市场存在着“隐形租赁”情况,出租人为了逃避一些费用,偷偷摸摸将房子出租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记者了解到,目前住宅出租的登记备案费为100元、非住宅为200元,是按户收取的,和房屋租赁租金没有关联。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人士昨天表示,从去年开始,南京市的各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已经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下一步要对房屋出租的信息登记造册,在掌握各个辖区内的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后,在6月16日至7月5日之间,对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出租户下达《限期办理通知书》,15日仍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按照规定,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具体规定为: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此次对出租户的专项清理,各区县房屋租赁办还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一经查实的,将按上述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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