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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税征收办法出台 最高收20%

2007-06-14 17:42    作者:杨凯   来源:  

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6%;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7~10%……
  今天记者从省地税部门了解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个人出租房屋最高执行税率20%。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6%;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7~10%;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15%;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20%。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且租金收取标准不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的,或虽低于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但有正当理由的,以实际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具体计算如下:

  1、依照现行政策规定的相关税种及附加的适用税率税额或征收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税租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税土地面积或税额)×适用税率(单位税额或征收率)。

  2、依照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依照《税收及附加综合征收率分解表》执行(税收及附加综合征收率分解表:1、房产税税率: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4%;出租居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其他房屋的12%;2、营业税税率: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3%;出租居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其他房屋的5%;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附征率:0.33~0.55%;4、个人所得税附征率:0.5~1%; 5、土地使用税附征率:0.5~1%;6、印花税税率:0.1%。)。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或提供虚假上述资料的,以及出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依照上述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
  2、按照出租房屋的使用(建筑)面积和当地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出租房屋使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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