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一是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各项建设都应坚持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防止多占、多用土地;二是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三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鼓励通过先进节地技术提高投入产出强度,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二、坚持和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三、严格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
(一)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应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采取分期缴纳的,首期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应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缴清。(三)改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我市市区范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约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6个月内必须开工,3年内必须竣工。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凡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出让合同约定到期前15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禁止其至少在一年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五、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和管理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保证优先供应,应保尽保。我市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二)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使用性质;原为出让的,不再缴纳用地差价。(三)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或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改变的,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编辑:闫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