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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政策解读四 详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2011-06-24 14:52 作者: 来源:大众网综合

  济南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执行。

  济南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执行。

  一、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

  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在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由省政府汇总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再向省政府申报实施方案。(二)在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审批。(三)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审批;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项目用地,报省政府审批。

  二、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土地征收前,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二)组织勘测定界和地上物清点工作,并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三)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后,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不申请听证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放弃听证证明材料。(五)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六)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审批。(七)土地征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八)落实征地方案,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九)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按照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3年调整一次。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省政府同意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市区范围内(含高新区)划分为3个区片,第一区片综合地价为13万元/亩,第二区片综合地价为8万元/亩,第三区片综合地价为6万元/亩。(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产权人所有,青苗补偿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由集体、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中列支,专款专用;政府承担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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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