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济南市民申请公租房将越来越容易,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将有机会申请。近日,济南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鼓励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建设公租房,并且新建住宅要按比例建设公租房。这意味着公租房建设引入更多渠道,更多市民有望住上公租房。
重点建设40平左右的小户型
在公租房的户型建设方面,济南市要求优化户型设计,完善《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相关内容,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优选设计模板等方式,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户型面积,注重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重点建设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的面积虽然不是很大,但要配套齐全,有舒适度。”高立文说。
每年投入不少于10亿建公租房
按照济南市出台的相关意见,要求强化对公租房建设的财政支持。
济南市要求,安排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7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省住房保障奖补资金。
“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亿元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5年累计达到50亿元以上。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承建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奖励资金的分配依据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际支出金额及建设工程质量等因素确定。
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建公租房
济南市政府规定,各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承担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但为扩大公租房建设主体,济南市政府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措施,支持驻济中央和省直单位在自用存量土地内按政策、规划及需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进行建设,也可由政府提供土地,社会组织投资,通过合作方式建设。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使用性质;原为出让的,不再缴纳用地差价。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的,产权共有,按投资比例明确产权份额。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凡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新建商品住宅配建公租房,政府回收
为扩大公租房房源,济南市实行配建制度。对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根据规模、区位、性质,按照不同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回收,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由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先期建设,在其土地熟化范围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时,将先期建设有关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期摊入“招拍挂”用地成本。
同时,收购既有住宅。收购、转换、改造一批不违反城市规划、建筑质量合格、设施配套相对齐全的既有住宅,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适当提高公建设施和经营用房配套建设比例,增加困难群众的就业机会,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费用。
完善审批程序。开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相关审批部门要明确审批承诺时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未完成建设任务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济南市要求,对公租房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济南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监督检查力度,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年终考核验收,检查结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完成目标任务好、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嘉奖;对项目建设进度慢、政策不落实的约谈其单位主要领导;年终考核未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建设单位,要问责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在其经营收益范围内,以未完成任务量为核算依据,按照土地收储成本拿出相应的净用地或土地运营收益交实施机构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追究相应责任并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用地指标。
编辑:闫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