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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减免物业费

2009-11-13 17:02 作者:赵洁 来源: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下月起正式实施,对物业管理部门和物业费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下月起正式实施,对物业管理部门和物业费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顺河片区的回迁房。 邱志强 摄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下月起正式实施,对物业管理部门和物业费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对棚户区安置房住户中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减免物业费的政策。

  据介绍,目前济南市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有二三十个,目前发祥巷片区和顺河片区已经开始回迁。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还突出了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不少特点。 □本报记者 葛 亮

  □通讯员 于春宁

  管理模式:小区管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

  小区管理的模式上,新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由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不过安置房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

  物业服务:可由街道办物业服务中心负责

  在安置房物业服务方面,针对棚户区安置房小区的实际,增加了可选择性。按照一般规定,新建小区应选出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但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成本高,住户在心理上、经济上可能难以承受。因此,《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安置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小区管委会在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选聘专业物业企业实施;选聘专业物业企业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建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

  物业费收取:低收入家庭物业费减免

  对于安置户广泛关注的物业费的问题,《规定》指出: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因素制定。

  安置房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由物业服务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实行按月收取,经双方约定亦可预收,但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承担。已经交付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长期空置的,在业主告知物业服务单位的情况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安置房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安置房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

  对棚户区安置房住户中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物业费减免的政策。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补贴

  棚户区改造项目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补贴。资金补贴来源于配建经营性用房的出租经营收入。《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安置房所在区政府,按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无偿提供经营性用房。该经营性用房产权属各区政府所有,经营性用房出租收入扣除房屋出租经营成本及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由各区政府综合平衡使用,定向用于减免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各区负责解决。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下月起正式实施,对物业管理部门和物业费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对棚户区安置房住户中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减免物业费的政策。

  据介绍,目前济南市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有二三十个,目前发祥巷片区和顺河片区已经开始回迁。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还突出了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不少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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