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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房没着落中介需担责 提醒:选择中介要慎重

2011-06-13 16:42    作者:   来源:河北日报  

  为降低购房风险,许多买主在买二手房时喜欢找房屋中介。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中介由于工作失误,往往并不能给买主提供保障,有时甚至会侵害买主的利益。

  为降低购房风险,许多买主在买二手房时喜欢找房屋中介。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中介由于工作失误,往往并不能给买主提供保障,有时甚至会侵害买主的利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中介工作失误,导致买方交齐了房款而小房却被他人使用的案件———

  “我们找中介,图的就是安全放心,想不到得到的却是闹心。”提起前不久审结的那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石家庄市康女士的心情依然难以平静。

  2009年8月,经石家庄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介绍,房产公司作为丙方,康女士作为乙方,马某作为甲方,康女士与马某签订房产买卖契约,主要内容是,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新华区某小区一套建筑面积51.28平方米,地下室即小房面积6平方米私有住房卖给乙方,价格为24.45万元,包括水、电、暖、小房及其他一切不动产。同时约定,乙方于8月30日前,将全部房款交由丙方代收,过户时待房管局验明手续无误并出具领取乙方产权证的凭证后,丙方将代收的房款转付给甲方。

  买卖契约签订后,康女士将全部房款交给房产公司。然而,康女士在准备使用小房时,却发现契约中所约定的小房已被他人占有,此时她想要回房款,撤销契约,想不到房产公司已经将房款转交给了马某。经多次协商没有如愿,她便与马某及房产公司对簿公堂,要求马某交付小房或退还部分购房款。同时提出,房产公司没有履行中介职责,在马某没交付小房的情况下却将全部款付清,应承担连带责任,并退还3000元中介费并交付房屋产权证。

  房产公司辩称,我们是中介公司,与原告是居间关系,交付小房行为不是本公司所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马某在原告完全支付购房款后,未能全面履行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向原告交付小房,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如果不能交付该小房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房产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有义务审查所卖房屋的真实情况,监督买卖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如有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将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因此,法院判决:马某交付康女士小房,如果不能交付小房则赔偿康女士1.2万元;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立即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康女士。

闫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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