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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他人代理”隐藏跳价陷阱

2007-11-28 01:00    作者:杨凯   来源:  

房子作为大宗商品,消费者在买卖中不能轻信他人代理,以免身陷纠纷。

  近几年,房产一路上涨,也因此引发了二手房买卖中不少卖家“跳价”毁约。去年12月份,周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一套房子,面积为138平方米,总价近40万元。签合同时,房产证上载明的户主刘先生并未现身,代理此事的是其弟媳张女士。张女士称因刘先生出差在外,没有时间处理此事,委托自己全权代理。因为她持有该套房子的房产证,而且是张女士带其去看房,因此周女士没多想,就把定金交付给她,并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后周女士又按约把第一期12万元房款打进张女士的账户。

  此后一段时间内房价持续上涨,10月22日,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应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事宜。此时周女士突然接到刘先生电话,表示不认可此前谈妥的价格,要过户,再增加12万房款。周女士表示有合同在,已经白纸黑字写明,并且第一期房款已经支付。刘先生就应该履行约定,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而刘先生表示自己并未委托弟媳处理此事,张女士无权处分该房屋,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英芳律师点评:周女士面临满足对方的要求,还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两难境地。即使要维权,由于周女士轻信了张某的说辞,而是没有坚持房产的所有权人亲自处理此事或者有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了定金和第一期房款。现在刘某不承认周某的代理权,周女士在这场交易里相当被动。

  房子作为大宗商品,消费者在买卖中不能轻信他人代理,以免身陷纠纷。代理人必须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购房者可依据公证号现场致电公证处查证。即使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夫妻关系,也不可掉以轻心,仍要进行资料审查,并出示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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