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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隐患大

2007-06-18 17:39    作者:杨凯   来源:  

现在一些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为了避税,有时会要求与卖方签订价格不同的两份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
  ■案例评析:

  2007年3月,庄某欲通过中介购买夏先生2006年10月份购置的位于南部山区的一套商品房,经双方协商,夏先生同意以108万元的价格转让该房屋。但在签约时,庄某提出,为逃避一部分国家税收,希望做两份房屋转让合同,一份是虚假的房屋价格,在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和缴税时使用,另一份是真实的房屋价格,用以确认双方商定的交易价格。

  于是双方在同一天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商品房权益转让书》,写明夏先生转让房屋的价格是80万;另一份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价格为108万,并写明此《买卖合同》仅是对《权益转让书》中约定价格的变更,而不作他用。随后,庄某向夏先生支付了80万元,夏先生即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要求庄某支付剩余的20万元时,庄某却推三阻四,最后干脆明确表示拒绝。无奈之下,夏先生将庄某起诉到法院。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英芳律师点评:现在一些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为了避税,有时会要求与卖方签订价格不同的两份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合法生效的合同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该案中,双方向房管部门备案的那份“阳合同”在于通过虚假降低房屋价格的方式,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而无效。作为直接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阴合同”是为了规避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在恶意串通的基础上签订的,而且由于其没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因此,该《买卖合同》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易房周刊豪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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