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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收的定金要不要双倍返还

2007-06-13 17:31    作者:杨凯   来源:  

  ■案例评析:

  2004年5月,张某以50万元的价格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李某一套二手房,之后,三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张某一次性支付定金3万元,中介方收取定金2万元存入监管账户,李某收取1万元,并由李某在合同尾部写明:兹收到合约规定之定金人民币3万元,已收1万元,余额由纪经方监管至买卖成交后一天内转给卖方。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均在合同中签字或盖章。李某还给张某打了一张收定金1万元的收据。后来,李某想提高房屋价格,张某不同意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张某随将李某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英芳律师点评:该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定金的基数。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该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张某交定金3万元,又有李某、中介的签字确认,按照我国《担保法》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无论3万元定金放置何处,都不能改变中介代监管的2万元属于定金的性质,也就是该案定金的基数为3万元,根据相关条文,李某应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由李某返还给张某4万元,中介退还替李某监管的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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