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槐荫区执法局获悉,该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对外公布。追责对象是辖区内对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追责手段是党级、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这是我市首个区级最严厉的追究办法,追责范围之宽,力度之大空前,值得其它县(市)区参考借鉴。
出现100平方米以内违建的追究办镇领导责任
该办法规定,办镇辖区内新出现违法违章建设工程的,对党委、政府责任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2日内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追究办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未按规定采取停工措施或已下达拆除意见但未执行的,追究办镇相关领导责任;辖区内出现100平方米内违法违章建设的,追究办镇中层领导相关责任;辖区内出现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违法违章建设的,追究办镇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责任;辖区内出现1000平方米以上违法违章建设的,追究办镇党政主要领导等相关责任人责任。
瞒报违建的追究执法、土管人员责任
对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区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在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这几种情形的主要内容是:对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不及时、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力的,追究相关巡查人员责任;谎报、瞒报、拒报违法违章建设情况的,追究辖区城管执法中队、土管所等相关负责人责任;对违法违章建设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没收认定或者决定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因立案不及时、对群众举报不重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未立案追诉的追究公安、监察人员责任
对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负有立案、查处责任的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这几种情形的主要内容是: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它土地20亩以上,未立案追诉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未立案追诉的。对于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以上,或者其它耕地2公顷以上,或者其它土地3.33公顷以上;12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未立案追诉的。不履行支持、配合职责、致使未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或查处不力的。对参与违法违章建设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税款,未立案追诉的。
以旧改名义建房出售的追究村两委责任
行政村基层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的责任人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追究村两委责任。
这几种情形主要内容是:对本村内违法违章建设监管不力、不执行行政机关处罚规定的,追究村、企业主要责任人责任;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下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的,非法转让、倒卖其它土地20亩以下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党纪处分;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追究村主要负责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给予党纪处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党纪处分;50万元以上的,追究村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给予党纪处分;以旧村改造名义建设的住宅向社会销售的,追究村两委责任人员相关责任,并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对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区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在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这几种情形的主要内容是:对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不及时、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力的,追究相关巡查人员责任;谎报、瞒报、拒报违法违章建设情况的,追究辖区城管执法中队、土管所等相关负责人责任;对违法违章建设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没收认定或者决定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因立案不及时、对群众举报不重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超范围占地建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被追责
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责任人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这几种情形主要内容是: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者违反已批准许可范围占地建设的;为违法违章建设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对本单位实施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的;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有其它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给违建供电、供水的上报市级查处
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电、供水等相关企业的责任人员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将被追责。对处罚权限以外的单位,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相关单位备案处理。
对参与违法违章建设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它中介服务单位,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查处,并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章工程建设的供电、供水部门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查处,并分别报市经信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备案;对不能提供正式发票、依法缴纳税款的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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