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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囤地一年以上企业禁止拿地 严控容积率

2010-09-27 16:48 作者:中正 来源:

  9月26日晚间,国土部、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若企业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

  《通知》要点

  ■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在房价高的地区,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

  ■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本轮房地产调控进入第6个月,政策出人意料地加码了。

  昨日(9月26日)晚间,国土部、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部15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对于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若企业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以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同样禁止拿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此前的规定中,并无上述条款,根据此前国土部披露的2000多宗土地闲置案件,若此规定严格执行,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被暂时逐出土地市场,其中不乏一些品牌房企。

  力推公租房

  《通知》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十条”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加强保障房建设,是该文件的重要政策着力点,其中,公租房建设再次被强调。《通知》强调,在三类政策性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

  今年初,国土部规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但并未专门提到公租房土地供应。在4月17日出台的“国十条”中,同样没有提及公租房。

  有分析认为,在近期高层频繁强调公租房建设的情况下,公租房建设被纳入政策条文并不奇怪,且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的政策重点。

  《通知》还强调,各地要加快上述四类政策性住房的行政审批。其中,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同时,在房价高的地区,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没有完成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严格土地政策

  《通知》对土地市场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

  另外,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分析认为,这一规定完善了此前关于宗地出让的相关政策,可遏制企业“打擦边球”。去年底,国土部规定了住宅用地单幅出让的面积上限: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7公顷。此后,不少地区采取住宅用地“捆绑”出让的供地方式,即单幅地块面积不超过上限,但总面积超出规定。去年《每日经济新闻》还独家披露了天津市“捆绑”出让大宗地块的事件,并引起国土部的关注。

  《通知》还强调,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

  同时,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也要纳入出让合同。

  另外,两部委再次强调,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严控容积率

  《通知》强调,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主管部门将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

  另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向别墅项目供地和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别墅的行为。

  两部委还要求,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工商、金融及监管、证券等部门。每季度末,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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