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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补漏房企所得税

2010-05-24 17:36    作者:余梁   来源: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缴问题进行了明确。

房地产管控再出一拳 国税总局补漏房企所得税

    记者日前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缴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税务专家分析认为,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完工条件得到明确后,将使得这一税收漏洞得以堵塞。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这一文件的下发,主要还是在于加强税收管理,同时与当前的房地产管控政策也有一定关联。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收问题,曾有业内人士指出了造成普遍征管难这一情况的“十大现象”,即隐匿预收房款、隐瞒销售收入、延迟结转收入、成本费用支出不实、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财务核算欠规范、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等。

  其中的延迟结转收入,便是指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

  此前,《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已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即符合“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这三个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很显然,国税总局最新发出的上述《通知》对漏税问题作了更加严密的防范。(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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