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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再次明确农村土地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

2010-03-17 17:38    作者:赵尔印   来源:  

今天国土资源部再次明确,“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国土资源部要求,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小产权房问题就出在宅基地上。今天国土资源部再次明确,“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国土资源部在今日发布的这份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要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同时要张榜公布。

  国土资源部表示,将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对于“城中村”,国土资源部也提出了防范的办法,即要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农民宅基地建房的原则是“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国土资源部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就宅基地的审批,国土资源部明确的原则是,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国土资源部要求,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国土资源部明确,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记者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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