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31 17:56 作者:杨凯 来源:
10月30日,山东省建设厅等单位联合出台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细则,确定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大中城市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旧住宅区整治任务。通过改造和整治,实现棚户区和旧住宅区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较大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逐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显著增强。
困难企业职工可集资改造
棚户区改造应采取政府统一组织、优惠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施。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改造难度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
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组织职工采用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
面积超标需自掏“腰包”
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住房套型面积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住房套型面积进行补偿或安置,增加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未按房改价购买棚户区公有住房的住户,可以先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然后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棚户区被拆迁居民在重新购买安置房时,其实际购房款超出货币补偿款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缴纳契税。
引入物业要考虑居民支付能力
改造整治后的居住区应纳入社区统一管理,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考虑居民支付能力,探索改造整治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对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服务,由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需求和支付能力,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基本的物业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可依托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改造整治前由市政、环卫、绿化、街道承担的诸如小区垃圾清运、路灯照明、市政设施养护等工作职能和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相关部门承担,可有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向居住区内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委托单位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拆违”需同时改善其住房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要带头拆除自行建设的违章建筑。确属住房、生活困难居民,在拆除其违章建筑的同时,应按现行住房保障政策,改善其住房条件。
对旧住宅区改造时,有条件的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要求,实施旧住宅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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