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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不过问稀里糊涂担责任

2006-04-04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本报滨州4月3日讯 五年前把自己的房产证、身份证提供给他人抵押贷款,不再过问,如今贷款者人走楼空,非但自己的房产证拿不回,还要对3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尚某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后悔莫及。 
  2000年5月边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平日交往较好的尚某提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尚某出于情面,便将自己的房产证、身份证给了边某,还一起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边某持抵押手续去某信用社贷款45000元,同时代抵押人尚某盖章签字。但由于生意不景气,边某于2004年12月,携款到外地一去不归,其间边某陆续偿还本息29500元,至2005年5月底尚欠本息3万余元。无奈信用社将边某、尚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尚某否认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提供相关抵押手续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给贷款人边某的事实却无法回避,尚某对此应当知道会产生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风险。同时,经查明,尚某在2005年接到原告的催收通知书和起诉状后,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视为对被告边某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同意和认可。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边某承担还本付息义务,而被告尚某应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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