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众房产网 > 总站 > 头条新闻 >

旧村改造应向村民公开 村务公开条例草案将作修改

2006-03-30 17:59    作者:大众房产网   来源:  

    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赞成对村务公开的内容、乡镇政府在村务公开中的具体工作等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并明确提出旧村改造相关事宜应当向村民公开。

    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明确规定: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等应向村民公开。同时,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补、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等内容都应公开。另外,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当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对于这些公开事项,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此外,条例草案对乡镇政府在村务公开中具体承担的工作也将作出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帮助有关部门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admin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