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众房产网 > 总站 > 头条新闻 >

业主何时不再受物业“欺负”

2006-03-09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据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2005年,有关物业纠纷、业主维权所引发的话题从未间断过。维权之路为何遭遇重重阻碍?维权的终极目的又为了什么?一连串关系群众安居乐业、切身利益的“百姓身边事”,成了代表委员忧心的话题。
  业主委员会主任遭袭
  三根手指被砍断
  2005年11月,西安市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永举在办完小区新老物业公司的交接工作后,在小区内被一群男子用刀砍成重伤,左手3个手指被砍断,所幸经过手术保住了三根手指。这已是他组织业主开始维权后的第二次遭遇袭击。
  汽车轮胎被扎,保安殴打业主,业主遭威胁恐吓甚至袭击……近些年,全国一些城市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发生的冲突时有发生。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供的数字表明,2005年该院受理了超过7000件物业纠纷案,而2002年这一数字仅为194件。
  法律缺失政府缺位
  导致业主维权难
  “几年以前,许多业主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住宅区里还享有那么多共有的公共权益。”宋丰年代表说,“直到2003年国家《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才逐渐唤醒了业主们的维权意识。”
  然而,当更多的人将意识化为行动、试图有所作为时,却发现维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困境来自于法律的不健全、政府的作为不足和观念的错位。”刘璞委员说。
  有人曾将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比喻为“一场势力悬殊的角力”。全国政协委员朱佩玲认为,正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健全,造成了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现实的不平等。
  2005年年底,物权法草案的推迟表决曾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媒体、学者甚至普通老百姓都加入到了声势浩大的讨论之中。对于绝大多数普通百姓而言,期盼物权法的出台,无疑是希望手中能握一把维权“利器”。
  在物权法草案中,不仅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还规定了业主可依法共同决定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不少代表委员表示,在为立法机关科学、严谨的工作精神叫好的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抓紧时间理清相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物权法,让这一重要民事法律在充分完善修改后尽早出台。
  刘璞委员说,政府职能应该进一步从过去的管制型模式向服务型模式转换,对于习惯了大包大揽的政府来说,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还权于民的过程。这需要政府的勇气,更需要社会成员的监督和实实在在的推动。
admin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