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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折寿” 9年业主索赔百万

2006-03-01 17:44    作者:大众房产网   来源:  

起因
房子“寿命”少了9年

        “我们购买的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少了9年!”2月27日,家住开发区广厦新苑小区的张先生向记者反映,其楼房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为41年,而当时的购房合同中标明为50年,房子“寿命”少了 9年。 
         2月27日,记者赶到该小区见到了张先生。张先生拿出自己家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者见到上面注有开发区国土部门于2004年11月19日审批的土地使用年限的终止日期是2041年12月31日。而在张先生2001年10月27日和开发商青岛金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约定,该房屋土地使用年限自2000年4月1日至2050年4月1日。
        由此看来,张先生所购房屋的实际土地使用年限比合同约定的少了9年。遭遇房屋“折寿”的业主不止张先生一人,记者采访了解到,该小区170多户居民的土地证中的土地使用年限均比购房合同中的使用年限少了9年。


>>>升级
协商未果业主提请仲裁

        “我们多次就此事同开发商进行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据业主们介绍,自2004年11月拿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他们就多次同开发商进行交涉,但是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据张先生介绍,2005年7月开发商曾向业主们提出赔偿标准,就是按880元/100平方米,对业主丧失的9年土地使用权进行赔偿。张先生说:“开发商是以1991年的土地使用价格为标准进行赔偿,我们认为标准太低,拒绝接受。”他说,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标明了双方发生争议的唯一调解方式―――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05年12月初,其中56名业主向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焦点
业主向开发商索赔112万

        56名业主在向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表示,开发商青岛金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丧失9年土地使用权,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112万元。 
         56名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112万元,这112万元怎么计算出来的?据业主张先生介绍,去年11月份,他们委托青岛青房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小区在2005年11月25日土地使用价格为1437元/平方米。张先生说,按照现在评估的土地使用价格,每户业主9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约为两万元,因次56户业主向开发商索赔经济损失112万元。


>>>开发商说法
索赔112万没有依据

        为什么业主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使用年限比购房合同中的使用年限少9年?记者采访了开发商青岛金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万锡川。据万锡川介绍,当时该公司取得该土地50年的使用年限,起止时间为1991年4月1日至2041年4月1日。但由于该公司在2000年才开始在此土地上开发楼房,所以导致业主丧失了9年的土地使用权。另外,万先生告诉记者,在 2005年7月公司提出赔偿标准,就是每户大约880元,但业主们表示标准太低,不愿意接受。另外,业主们提出的索赔112万元的要求,缺乏相关依据,公司肯定无法接受。 
        对于业主向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一事,万锡川声称自己并不知情,但该公司正为延长广厦新苑小区业主土地使用期限问题而努力,目前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同意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要求。


>>>律师说法
业主可以提出索赔

        业主向开发商提出索赔符合法律规定吗?对此,此案件的代理律师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常鸿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本案中,现在的土地使用价格明显高于被申请人购买土地时的土地使用价格,而现在的土地使用价格既是《合同法》中所说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她认为,业主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是合法的。
        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的徐良律师表示,目前法律对土地使用权如何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小区业主要索赔,应该拿出足够的证据。
        市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此案,近日将开庭进行仲裁,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文/图 本报记者 陈修华 王海强

■新闻链接
国土部门同意
办理延期手续

        本报 2月 28日讯(记者 陈修华 王海强) 记者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了解到,针对广厦新苑小区居民提出的要求,以及青岛金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该局经请示上级部门已同意为小区业主办理土地使用年限延期手续。
        据该局有关人士介绍,小区业主提出土地使用期限延长要求后,为维护社会稳定,经过请示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按照55元/平方米(合3.66万元/亩)的价格,为青岛金汇泉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该小区 8917.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延长至2050年 4月 1日的延期手续。并已将所有有关土地手续准备完毕,只待青岛金汇泉房地产开发公司前来办理。
        另外,关于广厦新苑小区业主认为土地证中注明的土地使用年限与房屋销售合同中注明的土地使用年限不符,要求索赔的问题,因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户之间的民事官司,他们建议通过司法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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