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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为城市建设定“规矩”

2005-12-27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本报12月26日讯(记者 常新喜)记者26日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已正式出台,济南市不仅要求旧村改造小区必须要提升档次,而且还规定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利用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但严禁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根据该规定,济南市的旧城区主要是指市区二环路以内和长清城区组团范围内的区域。旧城区改造应逐步调整、搬迁污染工业企业,控制人口和建筑容量,增加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提升城市功能。在旧城区内,济南市将严格限制零星插建项目,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建设,高层建筑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多低层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用地规模超过3公顷的改造项目须编制详细规划,应优化、整合区域内中小学用地,完善社区体育设施和卫生保健服务系统,并设置老年、青少年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为解决私家车停车难的问题,通知还规定,新开发的居住用地内应按不低于居住户数50%的标准配建停车位,条件具备时应适当增加,且以建设地下停车场为主,尽量减少地上停车。
  通知还规定,济南市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土地,采取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不减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同时还严禁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的户型面积标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确定。
  为规范旧村改造建设,通知规定,济南市的旧村(居)改造必须以村(居)全部土地资源统筹编制总体策划方案,总体策划方案由镇(办)政府负责会同相关村(居)编制。旧村(居)改造新建居住社区,住宅建设的适用、安全、耐久、环境、经济等性能必须达到国家《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规定的1A级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向2A、3A级提升。
  为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通知还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济南市将对新建居住区实行配套设施验收备案制度。居住区建设开发单位应负责组织居住区配套设施验收。凡未经配套设施验收及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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