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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忘索取担保书

2005-12-23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本报济南12月22日讯(记者 李琥珀 通讯员 梁敏 高伟宁)10月底出台的《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为预售款上了一把“安全锁”,规定由开发商委托担保公司向购房者出具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的担保书,担保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济南市建委为此专门提醒购房者,买预售房一定要索取《担保书》,一“书”在手才能在预售款出现风险时获得担保公司的赔偿。
  根据《细则》,预售人出售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担保书》中载明:担保公司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款(包括定金、预付款、房价款、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项收入)合理使用,有权对担保的预售款使用进行监管。
  在预售款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规定使用预售款而造成预购人损失(实际缴纳的房价款)的,预购人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济南市建委房产处人士提醒购房者,该担保书一式五份,商品房预购人、预售人和担保公司各执一份。
  要说明的是,按《细则》规定,委托出具担保书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因此监管担保的成本是由开发商承担的,对于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消费者来说无需额外缴纳担保费。购房者对提供不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责任担保书》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及时向建委举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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