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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劲松律师:房产署名切不可感情用事

2005-10-27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对于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男女来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就意味着他(或她)将成为房产这一婚前财产在法律上的“惟一归属”。这一重大选择,既是对热恋中的男女爱情的考验,更是对双方当事人理性和法律意识的考验。但是,恋爱中的人的行为很难用理智来衡量,他们更多的是被情感左右。特别是一些男士,为了讨得心爱人的欢心,坚持在产权证上写上女友的名字,试图用房产这种物化的东西来为爱情做担保,其结果很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本案原告王峰的经历,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同居期间在购买房产时,也一定要据实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如果独由一人出资,且是一次性支付房款,则房产证上就应当签署出资人的名字。如果是办理银行按揭,同居双方应就以后的供楼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就应以两个人的名义办理《房产证》,如果执意要写上一人的名字,双方还应私下签订相关协议,就以后可能引发的纠纷作出书面约定。在本案中,原告王峰如果以自己的名字办理《房产证》,或者是在以被告名义办理《房产证》后再与被告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他也就不会落得败诉的境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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