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当心留“后患” 办担保时要做好法律咨询
2005-10-26 22:24 作者:大众房产网 来源:
本报济南10月25日讯(记者 董震)如今人们借款时以他人的房产做担保已经不是新鲜事,但有的当事人因为不知道房产抵押需要办理手续才能生效,致使要求担保房产来还债时往往得不到法律支持。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在办理房产担保时要做好充分的法律咨询,以免留下法律“漏洞”而吃亏。
近日,商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房产抵押无效的案件。张某向王某借了10万元钱,并以第三人的一处房子作抵押。张某在与王某订立还款协议的同时,还有一份房产担保协议。借款到期后,张没有还王某的钱,王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将第三人的房产判给自己。但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借款时虽然订立有以房产为担保的保证合同,但该保证协议没有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担保手续,因此担保协议无效。
济南市花园小区的陈女士也遇到类似的麻烦。她借给一位做生意的朋友8万元,并以朋友弟弟的住房做了担保,最后也是因为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手续而使担保无效。她告诉记者,“我根本不知道以房产做担保还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手续”,现在朋友生意亏了上百万元,一时半会儿很难还她的账,她真后悔当时没有进行一下法律咨询,否则有朋友弟弟的房子做担保就不怕拿不到借的钱了。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孙颖表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借款合同经常使用保证和抵押担保。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作为抵押物的,应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手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序,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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