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众房产网 > 总站 > 头条新闻 >

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有哪些条款?

2005-10-20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问:据我所知,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二手房买卖的格式合同,一般二手房买卖合同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议定。我想询问一下,哪些内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方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二、写明双方欲进行买卖的房屋的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三、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等;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等;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等;八、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等;九、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问:受让人不能按时付款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现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约定期限给付价款的, 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因受让人过错造成转让人损失的,受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受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给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受让人与转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期给付价款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受让人给付的金额达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让人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转让人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二)受让人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转让人可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给付应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admin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