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有哪些条款?
2005-10-20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问:据我所知,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二手房买卖的格式合同,一般二手房买卖合同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议定。我想询问一下,哪些内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方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二、写明双方欲进行买卖的房屋的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三、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等;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等;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等;八、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等;九、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问:受让人不能按时付款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现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约定期限给付价款的, 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因受让人过错造成转让人损失的,受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受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给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受让人与转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期给付价款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受让人给付的金额达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让人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转让人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二)受让人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转让人可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给付应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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