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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关于穷人住房问题的思考

2005-09-27 17:17    作者:大众房产网   来源:  

  不久前一个房地产业者声言他“只为富人盖房”。这番话立即招来一片谴责。这话讲得是难听,但仔细想来,其实为社会福利或公益目的而建房本是政府的责任,对民间商人而言这样要求他们显然是做不到的。为慈善而建房的商人可能有,但对于绝大多数房地产商来说,盖房就是为了盈利。为富人还是为穷人盖房并不是一个问题,哪怕是为穷人盖房,一般说来也要赚钱的,不大可能是给穷人搞慈善。而到底是赚富人的钱还是赚穷人的钱更合乎道德,恐怕也不那么好定论。如今社会上对某些房地产商(不是房地产业)的主要抱怨是商业信誉不高,欺诈圈套不少。而更严重的是官商勾结,强迫拆迁,圈地生财,侵夺民权,地、贷循环,空手套钱。公众对于中国的超级富豪高度集中于“房地产-金融”领域素有疑问,原因即在于此。这些问题解决了,社会对他们的基本要求也就达到了。

  而“只为富人盖房”这句话真正需要人们思考之处在于:难道只有为富人盖房才能盈利?为什么?这方面有没有政府调控方面的责任?为什么所谓“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会大量投向一两百平米乃至更大的高档住宅?政府在仍然持有不讲价的对农民“征地”权的同时,对房地产商改行“价高者得”的竞价出售政策,由此扩大的财政价差收入拿去干什么了?是否以及通过什么途径来用于解决穷人的住房问题?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因竞价而导致的“高地价-高房价”使穷人更难买房。在穷人需求被压缩的情况下,房地产商不“为富人盖房”还能怎么办?如果市场途径不能解决穷人住房问题(从国际情况看这应当说是很可能的),那么政府应当如何承担自己的责任?

  纯粹就逻辑上的可能性和国际上的实践而言,城市化过程中下层市民的住房状况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

  穷人买不起商品房,政府又无力提供福利房,于是“不给福利给自由”,允许他们“私搭乱建”。由此形成的是“孟买式”贫民窟。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大城市中这是常见的情况。

  政府提供住房福利,例如廉租公屋。这是很多市场经济国家稍有经济实力后都会做的。香港地区、新加坡是我们熟悉的例子。就连最发达如美国,也是这样做的。像纽约的哈勒姆、芝加哥的罗伯特泰勒区,这些也被俗称为贫民窟的社区与“孟买式”贫民窟其实截然有别,它们实际上是经过规划的廉租公寓楼群,建筑景观与配套设施应当说不差,但社会秩序与治安不良,仍有贫民区之名声。

  仍是商品房,但通过政府干预帮助穷人购买。如批出优惠或免费地皮,规划低标准住宅区以降低房价、提供优惠贷款,鼓励支持二手房市场等。北欧一些“福利国家”早期多采取这种方式。

  穷人团结起来在政府主动资助下,或经过斗争获得政府承认后,成立住房合作社,自行集资建房。以色列的犹太移民城镇是政府支持这种方式的典型。拉美一些大城市的“抗争社区”,如笔者考察过的厄瓜多尔首都基多的“波斯科合作社区”等是争来的典型。但这种方式需要特殊的凝聚力,很难仿效。

  最后是取消迁徙自由,设立准入限制,把城市列为拥有某种特许身份者的居住地。无此种身份的穷人不许进入,已进入者受到惩罚和驱逐。我们以前就是这样做的,现在朝鲜等极少数国家仍然如此。

  走向市场经济后我们已经逐渐告别了这后一种选择。但是替代的选择是什么?议论与试验很多,但总体考虑似乎还在举棋不定之际。

  如今穷人既不能“私搭乱建”,政府又不能提供廉租公屋,低标准住宅有碍观瞻影响政绩不便“创收”又不被提倡,连二手房市场也因税收及手续等政策性障碍处于半死不活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你让穷人到底去住哪里?这个责任到底该“找市场”还是“找市长”?

  实际上,住房问题是商品交易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领域。对于一般住宅和高档住宅而言可以实行市场化的供求均衡,但对于贫弱阶层而言,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而且据说还是实行并非“福利国家”的自由市场体制的典型“资本主义”社会,也不能把他们的住房问题推给市场的。对于我国的公共部门而言,在适合市场化的领域约束权力,不要“与民争利”;而在公共服务领域履行责任,不要把它推卸给“市场”,这两者都有赖于改革。当然,不能再重复那种“基本不成功”的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加快限权问责的进程,从两方面推进权责对应,建设一个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具有现代政治文明的公共权力――公共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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