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有关负责人士解答有关“野楼盘”四大疑问
2005-09-15 17:13 作者:大众房产网 来源:
生活日报9月14日讯(记者 尹玉涛)近日,省城10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旧村(居)违法改造行为的打击和治理。今天,记者就市民关心的旧村(居)改造中涉及到城市规划的4个问题,采访了济南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
问题一:治理旧村(居)违法改造行为的地域范围如何界定?
《通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实施旧村(居)改造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区域统筹、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规定办理各项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违法旧村(居)改造的打击治理范围是整个城市规划区。省城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历下、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面积为3257平方公里。
问题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有哪些?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作了明确界定:“破坏城市规划的用地结构及空间布局;妨碍重点工程的规划实施;侵占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占压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或地下管线;侵占防洪河道或沟渠、危及城市安全;影响机场净空和经批准的微波通道;严重污染城市环境或破坏城市景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防护林带;破坏风景名胜保护、名泉保护及文物保护等建设行为。”因此,在治理中,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旧村(居)改造工程依法应当拆除或予以没收。
问题三:越权审批的违法项目如何判定?
近年来,各区和有关部门在市里对旧村(居)改造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审批了部分旧村(居)改造项目,这种越权审批行为也成为“野楼盘”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越权审批是指某一行政主体超越法定权限,行使本应由其他行政主体行使的审批权。由于越权审批违反了职权的法定原则,所以是违法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国家对城市规划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根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省城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审批权将由济南市规划局集中统一行使。越权审批行为属无效行政行为,对越权违规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问题四:规划局在治理中如何“出招”?
《通告》发布后,济南市规划局根据济南市政府“疏堵结合”的原则,结合规划管理实际,研究提出了关于旧村(居)改造的规划管理意见,并建议济南市政府将其纳入《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同时,济南市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其间,对违法旧村(居)改造项目,正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具体的处理意见。
此外,对济南市城管执法局在媒体上曝光的参与违法旧村(居)改造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其违法行为处理终结前,济南市规划局将依法不受理其新建项目和设计图纸的报批申请,在源头上打击和遏制旧村(居)违法改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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