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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苑“一房两卖”真相大白 涉案双方庭外调解

2005-09-14 17:35    作者:大众房产网   来源:  

生活日报9月13日报道(记者 刘玉波)本报8月28日报道的《槐荫区“金鑫苑”爆出咄咄怪事――一套房子咋有俩“主人”?》有了下文,“一房两卖”终于真相大白。昨天上午,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刘善虎与被告济南金鑫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终,双方均同意调解,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初步意向。据悉,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原告:还我“房款+利息+诉讼费+5万元经济损失”
  12日上午,还远未到预定的开庭时间,刘善虎便和妻子早早来到了槐荫区法院。平日里,刘善虎和妻子在天桥区宝华街经营一个小快餐店。几个月来,夫妻俩已被这套房子折磨得心力交瘁。由于知道今天要开庭审理,刘善虎的妻子将孩子交给婆婆照看,一早便和丈夫来到法庭外等待。
  原告刘善虎的代理律师提出,从刘善虎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收款收据(上面的公章是济南金鑫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财务专用章)和对“金鑫苑”小区第4号楼3单元302号房现有住户的调查笔录等证据看,被告济南金鑫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单方面违约的事实成立,将“金鑫苑”小区第4号楼3单元302号房“一房两卖”。
  刘善虎的代理律师表示,从对302号房现有住户郭某的调查笔录来看,该住户当时从开发商手里购买这套房子时花了19万多元,而刘善虎购买时的总房款是14万多元,两个人付出的房款有5万元的差价。这位律师认为,按照目前的行情,刘善虎显然已经不能再用14万元钱买到同样的房子了。
  基于上述原因,刘善虎向被告济南金鑫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如下要求:退还已收取的房款11万元(含利息),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等。
  被告:“荣海川”确实将房子卖给了两个人
  被告济南金鑫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代理律师表示,从形式上看,“一房两卖”确实存在。这位代理律师介绍,2004年7月6日,济南金鑫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一个名为“济南荣海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海川公司”)的签订了委托协议,双方约定由“荣海川公司”代为与购房者签订售房合同。
  据了解,当时一手经办刘善虎购房一事的就是“荣海川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刘善虎在法庭上表示,此前他并不清楚售楼处的工作人员是“荣海川公司”的人,也从来没有人说过这件事,此前他一直认为“房子是济南金鑫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卖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也是济南金鑫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刘善虎坚持认为,济南金鑫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该对此负全责,退还房款(含利息),并赔偿和承担相关款项。
  对此,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刘善虎的购房款是由“荣海川公司”收取的,被告并没有收到;房子售出后,“荣海川公司”又将房子卖给了他人,致使刘善虎无房可住。
  被告称,刘善虎要求偿还已付的11万元房款及利息的要求合理适当,应予以支持;但5万元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诉讼费,应由法庭裁决。
  双方同意调解:该不该赔偿“经济损失”成最大焦点
  庭审快结束时,双方辩护律师均表示同意调解。
  经过修正后,双方又重新提出了各自的诉讼请求:原告刘善虎把索赔的“经济损失”由5万元下调为4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对此,被告表示难以接受,但也作出了让步,表示可以承担诉讼费的三分之二。被告认为,当时卖给刘善虎的房子是优惠价,房价在不同时期的变动是正常的;但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单方面违约,“一房两卖”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与目前价格的差价是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在该不该赔“经济损失”一事上僵持不下,被告后来请求“回去再商量商量”。最终,法庭同意休庭,本周再安排双方调解一次,若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事件回放
  2004年8月,家住天桥区宝华街西长春巷的刘善虎先生在槐荫区一个名叫“金鑫苑”项目处买了一套新房子,房屋的交付期限是2005年8月31日前。可就在今年5月,刘善虎去“金鑫苑”看房子时,却发现自己所购的3单元302房间已有住户,且该住户表示也持有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由于无法入住,为了尽快追讨房款,刘善虎将“济南金鑫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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