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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可以免征营业税

2005-09-07 22:33    作者:大众房产网   来源:  

目前城中热议的撇开房地产开发商、由消费者自己合作建房的模式――“住宅合作社”虽然遭遇了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压力。但是,仍有市民对此大感兴趣。广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近段时期就接到不少人士的咨询电话,了解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对此,市地税局表示,合作建房形式多样而且复杂,一般个人容易混淆不同形式建房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尤其是营业税方面的规定。

房子未售出也要缴税

举一例子说,李先生的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与A公司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合同约定,李先生的公司提供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合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A公司出资500万元。房屋建成后,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配房屋。

一年后,50套房子建成,李先生按50%的比例取得了25套。然而,在李先生的房子尚未销售时,他就获知要及时到广州市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解释说,根据政策规定,李先生提供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给合营企业,之后合营企业再按约定比例分配25套房屋给李先生。李先生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转让了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目,按25套房屋的价值缴纳5%的营业税。

此外,如果李先生将从合营企业分得的25套房屋进行销售,还必须再就取得的营业(销售)额按“销售不动产”的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哪种情况免征营业税

不过,市地税局表示,依据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也就是说,如果李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由李先生提供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A公司出资500万元,双方成立合营企业来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由合营企业统一对外销售,双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取得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而双方分得的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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