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杀违法旧村(居)改造房
2005-08-26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113处违法房正在建设中
城管执法局将依法查处
8月25日,济南市建委、经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公安局、监察局、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禁止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通告》。近年来,济南市城乡接合部地区,部分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单位借用旧村(居)改造的名义,非法占用耕地和其他集体用地,违法旧村改造房遍布市内五区的各村居并形成了蔓延之势。
村居违法建设的蔓延,严重扰乱了土地和建设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导致大量的土地出让金、城建配套费等城市建设资金流失;并造成大量耕地和农用地被占用,村居失去可持续发展能力,严重损害了当地居民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违规旧村改造房大都不按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用材,缺少质量和安全监督,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这些楼盘不建或少建公共配套设施,不能给购房人办理合法房产手续,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埋下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经核实,目前,济南市现有96个村居在进行违法建设,除建成已交付使用的200多万平方米外,仅在建工程项目就有113处1000多个单体建筑,建筑面积近600万平方米。已查证落实参与旧村改造的房地产企业有25家,施工企业有176家,建筑设计单位有51家,单位集团购买的有13家。
根据济南市政府第206、207号令,2003年8月1日之后,济南市规划行政处罚权交由市城管执法局行使,这些旧村(居)改造中的违法建设行为,将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违法批准文件无效
违法审批者要受处分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房屋权属证件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权限越权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或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其批准文件、证件及处理行为无效。由发放上述批准文件、证件或者作出处理行为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旧村(居)改造必须依法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旧村(居)改造建设项目要限期拆除;违法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或越权处理违法建设项目的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批准文件、证件无效。
购买违法旧村改造房者
强制拆迁得不到赔偿
济南市政府有关人士表示,购买了旧村改造房屋后,因无法取得房产证,所购房屋得不到法律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在房屋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益中,购房人无法行使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购房人急需资金,由于没有房产证,该房产不能进入二级市场,就不能进行买卖、赠与、抵押、租赁等。
旧村改造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因无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其房屋建筑质量难以保证,将无法保证购房人的住用安全;由于购买旧村改造房屋无法取得房产证,购房人将无法按规定获得正常的拆迁补偿;购买了旧村改造房屋后,在子女上学及落户方面也将受到影响。
旧村改造的开发建设单位往往是以项目法人的名义出现,无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旧村改造完毕后其法人资格就不存在了,导致购买房屋后产生的纠纷无法处理,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由于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要强制拆除的,购买者可能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违法开发者要上“黑名单”
给违法房宣传要受处罚
为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的旧村改造房,通告明确规定,严禁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严禁各类媒体承担其广告宣传业务。
开发企业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对承建该类项目的开发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取消其在济建筑市场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资格,并将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直至吊销其资质和营业执照;对承揽勘察设计和广告宣传的单位,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违法房将遭全面“封杀”
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对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项目用电怎样对待?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等,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因此,对于旧村(居)改造项目用电业务,应按照规定办理,同时应向供电部门提供项目批文等相关资料。鉴于济南市政府主管部门禁止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供电部门对该类用电业务不予办理。
此次10部门发布的“关于禁止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通告”,对已经对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企业、单位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还将加强对此类贷款的检查频率和力度,如金融机构仍对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企业、单位发放贷款,将依据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并予以通报。
同时,按照人民银行出台的各类政策,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
本报记者 常新喜 实习生 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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