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状告“红头文件”
2005-08-22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本报济南8月21日讯(记者 董震)48户购房者向兼并单位交纳了购房款,后因行政机关下发红头文件撤销了兼并,购房者认为机关的行为致使谁应该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出现争议,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兼并的“红头文件”。
这48户购房者诉称,临沂市劳动局第二技工学校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9月集资建沿街楼,他们按第二技校的要求分期交纳了集资款。2001年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2001]15号文件,由原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兼并第二技工学校。随后,高级技校连续三次发布公告,要求原第二技校沿街楼的集资户限期交齐购房款,并承诺待购房户交齐购房款后签订购房合同,并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购房者表示,他们交了购房款后,高级技校并未兑现公告的承诺。2003年,高级技校更名为临沂技术学院。2004年12月4日,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2004]64号文件,以临沂市劳动局第二技工学校债权债务至今没有理清为由撤销了先前下发的[2001]15号文件。临沂技术学院在收取他们的购房款后,却不再履行办理房产证、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义务,导致他们至今未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
购房者认为,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维持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15号文件,撤销64号文件,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第三人临沂技术学院赔偿48名购房户的经济损失。
被告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辩称,原告与被告的文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列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不是一级独立的行政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作为本案被告不合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第三人临沂技术学院辩称,48户购房者不是64号文件的相对人,他们与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64号文件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对国有事业单位之间的撤销、合并、分立等依法不具备诉权,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维持。
临沂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48名原告的起诉。据了解,有33户购房户不服该裁定,目前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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