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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房要交20%个税

2005-07-19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本报济南7月18日讯(记者 周爱宝 实习生 范开云)记者获悉,济南市地税局日前出台了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对税款计算和减免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卖二手房需交20%的个人所得税,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个税的计算问题该细则规定: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时,如果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
  2.个人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和其他有关扣减项目明细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或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非住房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同样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但应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再收取纳税保证金。
  除了上述情况外,有下列情况者,可免个人收入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按照相关规定,个人出售住房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
  个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免征出售家庭生活用房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家庭生活用房说明材料。
  2.个人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纳税保证金时,应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及出售住房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凭证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按照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时应在重新购房后30日内,向原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保证金收据以及新购房屋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造成税款流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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