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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有“法”保护了

2005-07-01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本报济南6月30日讯(记者 杨飞越 通讯员 张松涛 王文昭)从明天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商品房的销售条件、销售方式、买卖合同、交付使用、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做出明确解释。
  预售的3个条件
  《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品房的预售实行许可制度。预售应当符合3个条件:已按约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现售,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已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明示9种文件
  就商品房的销售方式,《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由商品房承销机构代销或者包销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9种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 
  约定15项内容
  《条例》明确,商品房买卖双方应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应约定15项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商品房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交付条件和期限及有关责任;配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办理方式和期限;争议解决的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提供8种证明
  《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以下8种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住宅商品房性能认定文件;供水、供电、供热、排水、燃气等配套基础设施能够交付使用的证明材料;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合同约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4个部门可分别对4种情况追究法律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采取返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采取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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