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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房出售当然无效

2005-05-31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本报济南5月30日讯(记者 董震 通讯员 张伟 王敏)在农村出租的土地上建房并非法买卖,当事双方因买卖“违约”而诉至法院。由于双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并于日前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1996年1月18日,平阴县某村将村南一块非耕地出租给方某作为建筑用地,租赁期限30年。1997年,方某在租赁的土地内建了12间房,并建了部分简易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饭店。2004年2月23日,方某将12间门面房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郜某,郜某当即给付方某购房款13万元,所欠的6万元写了欠条,承诺于2005年1月1日前还清。当时,方某交付8间门面房,其余房屋原承租人仍在使用。方某书面承诺2004年8月6日前,原承租方如未搬走,方某则每月赔偿1600元;过期仍未搬出,每月赔偿3200元。
  双方约定到期后,方某没有按期交付全部房屋,郜某也没有按承诺期限付完剩余的6万元欠款。今年3月,方某诉至法院,要求郜某给付6万元房款。接到诉状后,郜某以方某未如期交付全部房屋,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反诉对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在承租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进行商业经营,属于非农业使用,未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方某所建的房屋,也未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属于非法建筑。
  法院认为,方某转让非法建筑及不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是无效合同,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自始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方某诉求法院责令郜某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郜某反诉要求,也因双方行为的违法性,法院同样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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