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问题房必须双倍赔
2005-05-27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本报青岛5月26日讯(记者 刘大正)房屋质量不合格要双倍赔偿。今天记者从青岛市有关部门获悉,刚刚向社会公示的青岛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给开发商戴上“紧箍”,明确规定,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卖房者要对买房者进行双倍赔偿。
据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结合青岛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制定的。合同还参考了一些兄弟省市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征询了本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商、法律界、消费者的意见。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文本将“赔偿”多次明确地写了进来。记者在这份新的合同范本上看到,卖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要由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卖方责任,买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方有权退房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或在保留房屋的前提下,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房屋交付后,房屋权属证明办妥前,买房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买房者进行双倍赔偿。另外,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等内容也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中出现。
据悉,新合同将于6月底前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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