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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合作建房有了新规

2005-05-23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本报济南5月22日讯(记者 李琥珀)近期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出台多项措施调控住房建设用地,其中包括“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地计划”(见本报5月10日报道)。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来源、对象如何确定、享受何种优惠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省国土厅和省建设厅有关人士。权威人士解释,集资、合作建房与经济适用房享受同等待遇。
  对象限于困难企业和住房困难户。据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人士介绍,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早已被“喊停”,按照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只有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才有资格申请集资、合作建房,而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也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还必须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条件,包括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省国土厅土地利用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困难企业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前提是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与经济适用房一样,集资、合作建房用地也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取得土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将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处罚。
  对擅自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不仅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房的其他优惠政策集资、合作建房也同样享受的到,如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发放。
  在户型标准上,与经济适用房一样,集资、合作建房也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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