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征税胎动 地产税试行在即
2005-03-03 08:00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
完善公共财政 税费分流归位
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部分高层齐聚国务院新闻办,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历时一年完成的《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展开研讨,意在就即将启动的“中国房地产税费改革”方案达成一致。会议虽以国际研讨会的形式召开,但各部委有关负责人的发言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开征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税势在必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谢伏瞻表示,2005年将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将于年中选择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为最终出台不动产税提供决策基础。
国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初始阶段可能不涉及个人住宅,但最终将覆盖城乡所有房地产,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不动产。
正税、明租、清费
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中国房地产税比重偏低,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6%,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仅为8.12%;而西方国家的房地产税或财产税却是税收的重要组成,占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比重甚至达71%。此外,中国房地产税费主要集中在开发投资环节,多而重;占有和交易环节相对偏轻,对个人占用几乎不征税,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相反,中国地方政府很大一部分财政收入是来自土地出让金,各地各行其是极不规范,而且几乎完全是预算外运行,中央政府鞭长莫及。
针对房地产税费混乱的局面,2003年10月第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均表示,决议所指的物业税就是将来要适时开征的不动产税或称房地产税,民间关于物业税就是“将土地出让费摊入今后几十年分年收取”的理解是个误区,也并不是要把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税和费三块完全并入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税来征收,改革的方向是“正税、明租、清费”。
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目前实施的是内资和外资,城、乡有别的双轨制税制,“正税”即合理设置新税制,统一内外税制,避免重复征税,改变流转环节畸重保有环节畸轻的现状,并尽量向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国际通行方向靠拢。
“明租”即土地出让金从一次性收取改为分年收取,明确地租性质。“清费”则是除少数确有必要的服务性收费外,其他收费或取消或合并为某一个固定的税种。
不动产税倾向于由地方征收
贾康认为,国家从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不管是采用统一的混合形式还是租、税、费分流的形式,关键还要明确中央、省、市、县、乡5级征收关系,他建议以低层级的地方政府为主,即不动产税归入地税关系,成为地方财政的支柱,并且5-8年重评一次税基,从经营性不动产向非经营性不动产延伸,最终全面覆盖。同时,要求考虑地段因素,拉开税基等级。
他还提出了3级公共财政体系的设想,即5级行政关系暂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先考虑合并财政关系,乡变成县的派出机构,地市变成省的派出机构,若最后真能实现三级设置,则还应有相应层级的立法程序来保障和监督。
谢伏瞻表示,如何确定房地产税的税基,如何确定合适的税率,不动产税和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开征不动产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都要精心设计和试点。
房产泡沫抑制效应未明
虽然有关负责人明确了先从经营性不动产开始,但最终将覆盖至非经营性不动产,包括个人住宅。一方面,土地出让金改为分年收取,同时可能降低投资阶段偏重的税赋;另一方面,个人不动产将开始征税,并有可能调整占有、交易阶段的税率,这样岂非房地产开发商负担减轻而个人消费者负担加重?而目前国内房价节节攀升,年均涨幅甚至超过了20%,在这种情况下若开征不动产税,对房地产业的长远发展可能带来怎样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本意并不是通过增加税种而加重税负,而是要将一些繁杂的税费进行统一规范。同时,正是由于税费及土地批租的不规范,增加了许多隐性成本,房地产开发商也因这种非规范渠道的差额获取了更高利润,明确规范的征税后,相应成本反而可能下降,起码增加了透明度,更有利于消费者监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部副部长隆国强对记者透露,年中将选择一个地级市为试点,全面摸清登记该市的公、私不动产,构建数字化城市模型,试点结果最终报送国务院作为决策参考,最后的政策出台可能还要一段时间。
文/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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