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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强拆 北京一镇政府竟引用“莫须有法条”

2012-01-17 10:02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近日有网民发帖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在对一处生态大棚项目强拆时,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竟然依据两条不存在的法条。

  近日有网民发帖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在对一处生态大棚项目强拆时,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竟然依据两条不存在的法条。

  “法条”纯属杜撰

  近日,“667183”等网民在天涯网等网络论坛以事主身份发表“史上最牛政府公文”等网帖反映,自2008年起,他们到阳坊镇四家庄村,各自花费近20万元承租“吉利庄园”生态大棚及其附属房产。然而,阳坊镇政府于2009年6月22日贴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当日对承租户承租地块的建筑物实施强拆。

  网民贴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显示,承租户大棚内的管护房面积严重超标,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3条、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65条,本机关决定于2009年6月22日起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北京人0101”等网民发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存在第73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没有第65条。

  “史上最牛政府公文”被认定违法

  已经从北京一所高校退休的发帖事主刘小明,正和其他二十多位承租户一同向法院起诉。

  承租户曾向昌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定该强拆决定书无效,并赔偿损失。昌平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阳坊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强拆决定书中的法律依据、条款存在重大失误及瑕疵,已构成违法。”建议申请人依法向阳坊镇政府提出赔偿。

  在随后2年多的时间里,承租户起诉阳坊镇政府,要求行政赔偿。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一审宣判,再次认定阳坊镇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但驳回承租户的赔偿要求。对此,承租户选择了上诉。

  阳坊镇镇长李昌1月9日向记者表示,引用不存在法条的强拆决定书,是由一家为镇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镇政府已下发更正通知。

  针对网民“镇政府超范围强拆”的质疑,阳坊镇政府拿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公函,确认承租户所建房屋(管护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而,承租户认为,即便管护房被认定“非法”,但温室大棚、露天种植园等私人合法财产也在强拆中被拆毁得一干二净,导致巨额损失,镇政府擅自扩大了强拆范围。对此,阳坊镇镇长李昌予以否认。

  (据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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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