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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适房小区七成被出租 “表哥表妹”占一半(2)

2011-06-08 17:54 作者: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购房者跟住房困难户不沾边儿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用房,是为了保障杭州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主要供应低收入家庭,但如今却屡屡被购房人出

  购房者跟住房困难户不沾边儿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用房,是为了保障杭州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主要供应低收入家庭,但如今却屡屡被购房人出租获益。

  记者了解,针对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早在2004年,杭州出台的《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就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2007年9月,杭州市政府又出台《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其中第三十五条中第六款明确,“擅自将经济适用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到2009年8月,杭州市再次发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查处的经济适用房出租行为,没收经济适用住房出租人的非法所得,并处以实际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房管、工商管理部门“对为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进行代理和居间服务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经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其执业资质资格、营业执照年检年审时不予通过。”

  该《通知》还规定,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时,还将把相关情况通报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人的工作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监察对象违规出租行为的性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010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发出《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显然,一次次的规定、通知并没有阻止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的蔓延。在杭州,经济适用房非法出租的现象并不少,但官方每年所查获的数量却并不多。来自杭州市房管局的数据显示,该局自2005年起,即发文要求所有的中介公司不得代理这项业务,但是据公开信息,这些年只有一家名为“我爱我家”的中介因经济适用房被停业整顿一周。

  从事房产经纪业的一位女士认为,如果监管部门能就查办的案件确立起一种信息披露制度,将每一次的违规者公之于众,或许就能较好地打击这种经济适用房的出租行为。

  市民刘先生说,政府推出经适房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住房困难家庭,买房者应该是住房困难户。但现在,业主却宁愿出租,而且一些房子一租就是两三年,这至少说明,这些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不是所谓的住房困难户。“如果都这样,经济适用房无论建多少,都不会有满足需要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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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晓辉